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貴局所擬「高雄縣電力業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第三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本縣境內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氣電共生設備鍋爐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貴局所擬「高雄縣電力業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第三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本縣境內火力發電廠及各行業工廠用於發電之汽力機組、氣渦輪機組、複循環機組、柴油引擎機組、燃油引擎機組及氣電共生設備鍋爐。但各行業工廠之廢熱回收發電系統及焚化爐餘熱發電系統另訂有特定行業別排放標準者,依各該標準,否則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
二、氣電共生設施,倘確已回收硫酸回收廠及氰化氫場之製程廢熱,經廢熱回收鍋爐產生高壓蒸氣,再經由蒸氣渦輪發電機發電之製程,則屬前述之廢熱回收發電系統,不適用電力業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管制,但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管制,請貴局查明後通知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