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35Οmg/min之批次操作製程,不適用該標準之管制規定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 350 mg/min 之批次操作製程,不適用該標準之管制規定。
二、本案○○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批次操作之聚酯樹脂製程(M02)及壓克力樹脂製程(M03) ,其各排放管道排氣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未經防制設備處理前)倘小於 350 mg/min,則不適用前述標準之管制規定,可免依該標準第八條規定裝設流量監測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