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附錄2(7)相對準確度測試程序之2及3規定,相對準確度係由標準檢驗方法測得九組數據之平均值及標準檢驗方法予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各組數據之差值計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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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附錄 2(7)相對準確度測試程序之 2 及 3 規定,相對準確度係由標準檢驗方法測得九組數據之平均值及標準檢驗方法予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各組數據之差值計算而得。倘標準檢驗方法測得之部分或全部數據低於該檢驗方法之偵測極限,無法依規定以九組數據計算相對準確度,得依前述要點第 1 點第 2 項「監測設施無法適用前項確認程序者,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以替代方式進行」之規定辦理。其可申請採行之替代方式舉例如下:(1) 採「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品質保證作業規範」 6、(3) 規定之標準氣體查核方式,使用至少兩種不同濃度之標準氣體進行查核,依其規定計算準確度,並比較該作業規範 8、(2)1.(3)規定之性能規格。(2) 大於偵測極限之數據超過三組(含)時,因信賴係數之計算仍具統計意義,可申請以其餘大於偵測極限之數據依前述要點之規定計算準確度。
二、另因本署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固定污染源之應監測項目並不包括氨氣及氯化氫,故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未明定該二項污染物之監測設施規範,貴局倘基於管制需要,得參照前述要點之總還原硫監測設施之相關規範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