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現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並無禁止不同製程、污染源數根排放管道,合併為單1排放管道之規定;惟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二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和由一條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或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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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現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並無禁止不同製程、污染源數根排放管道,合併為單 1 排放管道之規定;惟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二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合由一條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或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