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及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及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倘工廠設置流量監測設備有實際困難,可報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以其他監測方式替代。
二、本案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化製程排放管道之污染防制設備,其廢氣進出管線之管徑倘確係過小,無法裝設流量監測設備,則得以實際製程相關紀錄推估廢氣流量之其他方式替代。另因揮發性有機物於廢氣中分布均勻,直徑較小之排放管道得設置較小口徑之採樣孔或採樣管直接由排放口上方插入方式進行採樣檢測。
三、又該公司產品及原料儲槽予防制設備監倘確係距離太短,無法裝設流量監測設備,則得以揮發性有機液體之裝載量及實際儲存溫度等相關紀錄推估儲槽排氣之方式,替代流量監測設備。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