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中「其他營建工程」類之收費費率,為案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採計,其訂定原則係依各類營建工程所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占期工程總經費之平均比例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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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八)環署空字第○○四二五九二號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中「其他營建工程」類之收費費率,為案工程合約經費之千分之三採計,其訂定原則係依各類營建工程所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占期工程總經費之平均比例訂定之。
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以業主為徵收對象,故有關「其他營建工程」類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原則,應以業主發包工程所需經費之千分之三計算,本案工程材料因屬業主供給,故未列於承包工程合約經費中,惟其應屬工程總經費之直接成本項目,不應予以排除,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方式,應以加計工程材料費後的工程總經費之千分之三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