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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設施,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行為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1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設施,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行為。

二、營建工程於作業中而無適當防制措施,無論是於施工圍籬內或圍籬外產生塵土飛揚,皆會逸散於大氣中影響整體空氣品質,故本案營建工程於作業中倘確有產生揚塵逸散於大氣,自得依前述法條規定予以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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