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八)環檢二字第三○八二號函釋,本署公告標準檢驗方法(NIEAA405.70A)排放管道中總硫氧化物檢驗法,其採樣以A、B2吸收瓶串聯方式採樣,其目的在了解採樣過程是否有破出(Breakthrough)現象;A、B2瓶應分別檢測,數據結果,可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1)A瓶、B瓶之檢測值均為可檢出時,應以A瓶加B瓶檢測值之合出具報告;但B瓶之檢測直若大於或等於A瓶之10%時,該次採樣視同失敗,檢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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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八八)環檢二字第三○八二號函釋,本署公告標準檢驗方法(NIEAA405.70A)排放管道中總硫氧化物檢驗法,其採樣以 A、B2 吸收瓶串聯方式採樣,其目的在了解採樣過程是否有破出(Breakthrough)現象;A、B2 瓶應分別檢測,數據結果,可分下列三種方式處理:(1)A 瓶、B 瓶之檢測值均為可檢出時,應以 A 瓶加 B 瓶檢測值之合出具報告;但 B 瓶之檢測直若大於或等於 A 瓶之 10% 時,該次採樣視同失敗,檢測無效。…。
二、本案○○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硫氧化物檢測時,以二吸收瓶串聯採樣,倘第二吸收瓶之檢測值大於第一吸收瓶之 10% ,則該次採樣視同失敗,檢測數據無效,其檢測報告書自不得作為申報空污費計量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