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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半導體製造業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應由密閉排氣系統導入污染防治設備,並處理至排放削減率或工廠總排放量符合規定後始得排放

會議日期 89 年 08 月 0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四條規定:半導體製造業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應由密閉排氣系統導入污染防治設備,並處理至排放削減率或工廠總排放量符合規定後始得排放。依上述規定,倘半導體製造業全廠所有排放管道單一空氣污染物之總排放量,於部分空氣污染物含量低之排氣未經處理時,即可符合該標準規定者,該部份未經處理廢氣得逕予排放。

二、另適用「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之業者,於項主管機關提出污染防制計畫書時,即應選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採放削減率或工廠總排放量方式規範,俾利主管機關據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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