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
內文
全文內容: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
二、從事液晶顯示器生產作業,倘其使用之原料(基材)屬半導體元件,且製程中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物質之使用量符合前述規定者,屬「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惟使用原料(基材)屬非半導體元件(如玻璃、塑膠等)者,非屬該標準管制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