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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主要係依各工程類別之污染排放特性,歸納為六大類別,其中建築(房屋)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及區域開發工程等五種類別,其費率之訂定係以施工面及工期為費基,因營建工程施工面積越大、工期越長者,其產生之粒狀物污染相對較為嚴重,故需繳交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亦隨之增加,如此方能合理反映施工污染所增加之社會成本

會議日期 89 年 08 月 30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主要係依各工程類別之污染排放特性,歸納為六大類別,其中建築(房屋)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及區域開發工程等五種類別,其費率之訂定係以施工面及工期為費基,因營建工程施工面積越大、工期越長者,其產生之粒狀物污染相對較為嚴重,故需繳交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亦隨之增加,如此方能合理反映施工污染所增加之社會成本。

二、除上述五種類別之工程外,尚有許多小型、零星、施工面積或工其無法計算之營建工程項目,無法歸類,乃另將非屬前述五類營建工程且有涉及土方作業者,歸納為「其他營建工程」。由於「其他營建工程」種類繁多,要訂定統一適用之費基及費率並不容易,為公平合理起見,乃以前揭已歸類之五類營建工程類別,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占其工程總經費之平均比例為費率(現行公告費率為千分之三),並以工程興建所需之所有工程總經費為費基,因該費基之訂定係以總工程經費為基準,並未排除什項、環保措施、勞安衛及品管作業、保險等項。

三、因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以業主為徵收對象,故有關「其他營建工程」類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原則,應以業主興建該項工程所需之工程所需之工程總經費(包括:工程材料費、勞務人事費…及保險費等排除營業稅後之費用)之千分之三計算。故倘工程材料費用係因業主供給而未列於承包商工程合約經費中者,亦應包括於工程總經費之中,不應予以排除。

四、有關「其他營建工程」類空氣污染防制費用係由業主供給,而未列於承包商工程合約經費中,但其仍應數工程總經費之直接成本項目,不應予以排除,需以加計工程材料費後得工程費後的工程總經費之千分之三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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