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一般水泥製造程序係以石灰石、黏土、矽砂等為原料,以煤為燃料,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主要為粒狀污染物及氮氧化物二項,為加強管制水泥業之空氣污染,本署定有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僅列有前述二項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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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一般水泥製造程序係以石灰石、黏土、矽砂等為原料,以煤為燃料,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主要為粒狀污染物及氮氧化物二項,為加強管制水泥業之空氣污染,本署定有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僅列有前述二項污染物。依該標準第八條規定,「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標準規定」,即未列舉之污染物仍應適用一般性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本案倘水泥製造程序混合廢塑膠、廢紙、污泥等其他物質,其排放之粒狀污染物及氮氧化物應符合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而其他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