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之揮發性有機物定義,係指不包括甲烷等化合物之有機化合物成分總稱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之揮發性有機物定義,係指不包括甲烷等化合物之有機化合物成分總稱。
另依本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排放管道中總有機氣體檢測方法-火焰離子分析儀」中二、適用對象規定,該方法可分析排放管道中總碳氫化合物及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含量。
二、經查積體電路製造程序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主要係來自製程使用之有機溶劑包括異丙醇、丙酮、顯影液及光主阻劑等,倘其排放管道廢氣不排放甲烷污染源之廢氣,則皆可採前述二項方法進行檢測;倘其排放管道廢氣包含排放甲烷污染源之廢氣,則僅能採用「排放管道中總碳氰化物及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含量自動檢測方法-線上火焰離子化偵測法」進行檢測。
三、本案○○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積體電路製造程序總碳氫化合物之檢測,倘該製程排放管道廢氣不含排放甲烷污染源之廢氣,則可採用「排放管道中總有機氣土檢測方法-火焰離子分析儀」進行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