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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空氣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種類,為集塵設備、脫硫設備、脫硝設備、焚化設備、洗條設備、吸附設備、冷凝設備、生物處理設備或其他具有防治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

會議日期 89 年 10 月 23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依空氣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之空氣污染防治設備種類,為集塵設備、脫硫設備、脫硝設備、焚化設備、洗條設備、吸附設備、冷凝設備、生物處理設備或其他具有防治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本案貴場進口之貨品,主要係更換以有破管之虞之鍋爐水管牆第一段過熱氣管,及用於現場製程壓力、溫度、流量、液位及安全釋壓之控制,經核並非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並不屬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其零配件,本案歉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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