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七條,係規範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應以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加熱爐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所應符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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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七條,係規範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應以密閉排氣系統連通至鍋爐、加熱爐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所應符合排放標準。另依同標準第二條第四款密閉排放系統之定義,係指可將設備或製程設備元件排出或逸散排放揮發性有機污染物,補集並輸送至污染防治設備,使傳送之氣體不直接與大氣接觸之系統,該系統包括管線及連接裝置。其中「使傳送之氣體不直接與大氣接觸」,係指傳送之氣體不洩漏至大氣及外界空氣不被吸入進行稀釋,及排放管道及排氣系統之連接處須予密封。
二、本案兩件公司樹脂製造程序之批次反應槽基於安全之疑慮,以集氣罩補集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方式,非屬前述標準定義之密閉排氣系統,故無法適用該項排放標準。惟其排放之各項空氣污染物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