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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棄置、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會議日期 89 年 11 月 1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棄置、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

二、有關○局函詢棄置丙烯酸丁脂(Butylacrylate) 可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處分疑義乙節,倘該物質之氣味,符合前揭惡臭之定義者,其應屬污染空氣之行為,得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相關規定,據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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