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其第六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其第六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二、本案○○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站塵土飛楊之情形,倘經查明該站內有營建工程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車輛進出引起塵土飛揚,則應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處分;倘該站內無營建工程或其他工事,其塵土飛揚之情形係由車輛輾壓有粉塵之路面所引起,無法依據適當條文予以處分,貴局得依前述規定,公告該行為屬空氣污染行為,俾據以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