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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瀝青拌合程序「乾燥爐」之檢測頻率條件,係以每次運轉之生產時間四小時以下為每檢測一次,每次運轉之生產時間超過四小時以下為每六個檢測一次

會議日期 89 年 11 月 2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瀝青拌合程序「乾燥爐」之檢測頻率條件,係以每次運轉之生產時間四小時以下為每檢測一次,每次運轉之生產時間超過四小時以下為每六個檢測一次。其主要係針對乾燥爐每次操作運轉時,所產生之粒狀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進行檢測,以掌握其污染情形。

二、有關貴局函詢瀝青拌合程序乾燥爐之「每次連續運轉生產時間」定義乙節,依前揭說明,其係指該乾燥基每批次乾燥砂石之總時間,即生產每 1 批次瀝青混凝土時,乾燥機運轉乾燥砂石之總時間。又有關生產時間應如何判定乙節,可依該乾燥機之設計值或操作許可證之核定操作值,據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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