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石化製程定義,係指上、中游石化工業製程,包括產製各類石油產品、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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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石化製程定義,係指上、中游石化工業製程,包括產製各類石油產品、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其中「合成纖維原料」係指經化學合成方式製造之合成纖維,供下游進行物理加工之原料。
二、依來函○○股份有限公司以乙二醇、對苯二甲酸、二氧化鈦及三氧化二銻等為原料,進行拌合、酯化及聚合等反應生產聚酯纖維,係屬前述標準管制之石化製程。另該公司倘有該標準管制範圍內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則亦屬該標準之管制範圍,請貴局查明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