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查本署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係依污染源規模及類別分別規定其應每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辦理定期檢測乙次,應檢測項目為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並未規定周界粒狀污染物之定期檢測
內文
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頻率及申報管理要點」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係依污染源規模及類別分別規定其應每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辦理定期檢測乙次,應檢測項目為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並未規定周界粒狀污染物之定期檢測。
二、並不屬前述本署公告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係貴局本於權責依空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要求。有關其申請調整操作許可證登載之「每年一次檢測頻率」為五年一次乙事,請貴局本於權責予以考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