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89)環署空字第○○六四七八九號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電池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且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於備註欄並述明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其製程與一般電池不同,無產生污染之粉碎、研磨、熱融加熱等作業,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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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89)環署空字第○○六四七八九號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電池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且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於備註欄並述明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其製程與一般電池不同,無產生污染之粉碎、研磨、熱融加熱等作業,予以排除。
二、從事二次鋰離子電池電池製造,倘無粉碎、研磨、熱融加熱等作業程序者,非屬前述公告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