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一般鍋爐所使用之燃料為碳氫化合物,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倘其使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燃料,因其需有完善之焚化處理設備,已去除廢氣中之有害成份,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署業餘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90)環署空字第○○○五五五六後函(影本如附)解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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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一般鍋爐所使用之燃料為碳氫化合物,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倘其使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燃料,因其需有完善之焚化處理設備,已去除廢氣中之有害成份,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署業餘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90)環署空字第○○○五五五六後函(影本如附)解釋在案。
二、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使用五號重油、廠內其他製程產生之有機廢氣、有機廢液及液體廢棄物等為燃料,倘其混燒之燃料成份為碳氫化合物,與一般燃料性質相近,則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倘其混燒之料含有害事業廢棄物,因其需有完善焚化處理設備,以期於良好之燃燒狀態及處理效率下,避免有害物質排放至大氣中及殘留餘灰渣中,故其廢氣排放應符合較嚴格之「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倘該污染源之型式仍屬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則許可申請仍以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申請,惟宜註明其為混燒有害廢棄物之污染源,並應於核發之許可證中敘明其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