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本署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之公告事項備註規定,既設固定污染源因製程特性無法停爐歲修者,或因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製煙道結構安全勘虞者,或煙道排氣溫度低於露點致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者,或緊急用之發電設備運轉率低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定期檢驗測定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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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之公告事項備註規定,既設固定污染源因製程特性無法停爐歲修者,或因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製煙道結構安全勘虞者,或煙道排氣溫度低於露點致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者,或緊急用之發電設備運轉率低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定期檢驗測定替代之。
二、前述既設固定染源,係止於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公告目前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而非以其是否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為認定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