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八九)環署空字第○○六四七八號公告修正第一批至第七批部分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二批及第三批之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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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八九)環署空字第○○六四七八號公告修正第一批至第七批部分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二批及第三批之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上述積體電路晶片封(包)作業中若未涉及導線電鍍、浸錫、有機溶劑清洗或酸洗等步驟者不在此限。
二、半導體封裝製程已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該製程經移除部分污染源後倘未涉及導線電鍍浸錫、有機溶劑清洗或酸係等步驟條件,則可免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得辦理許可證註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