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同一公私場所所屬公用設施具有下列程序之一:「一、鍋爐發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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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同一公私場所所屬公用設施具有下列程序之一:「一、鍋爐發電程序。二、氣渦輪機發電程序。三、引擎發電程序。四、鍋爐蒸汽產生程序。五、熱媒加熱程序。六、石油化學製造程序。」,其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為「使用固體或液體燃料之加熱爐、裂解爐、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及非交通用發電引擎」,其條件為「屬同一排放口之燃料設計或實際輸入熱值每小時三百八十五萬仟卡以上…。」,此為規範於公用製程中,一定規模以上之固定污染源應定期進行污染排放檢測及申報,俾利主管機關掌握其污染狀況。
二、有關金屬軋造程序發熱量達 1,575 萬仟卡之加熱爐,是否屬本署公告之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乙節,倘其非屬前述公告之公用設施之一部分,則非屬本署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