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中並無規定污染稽查紀錄表之格式,且無區分為營建工程紀錄表、空氣污染稽查紀錄工作單及事業廢棄稽查紀錄工作單之規定
內文
全文內容:一、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中並無規定污染稽查紀錄表之格式,且無區分為營建工程紀錄表、空氣污染稽查紀錄工作單及事業廢棄稽查紀錄工作單之規定。環保機關使用之污染稽查紀錄文件,目的係環保人員於稽查污染源時,得以具體記載稽查當時之污染排放或相關事實。倘上述文件可明確登載污染源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與實際排放情形時,並無使用何者紀錄文件之限制及物用工作但之疑慮。
二、倘環保機關將查核污染業務列為委託辦理之工作項目內,受委託人得依據契約攜帶相關證明文件,進入公司所執行查核作業,並作成紀錄供環保機關做為管制污染源之參考。倘上述查核紀錄事實有違法而應依法處分者,環保機關仍應查證違反事實後,再據以處分。
三、另污染稽查紀錄表可供污染源進行污染改善參考,或做為環保機關處分違反法令之依據,公司場所於稽查後倘認為有必要確認紀錄表內容者,得逕向主管機關索取或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