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署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目的,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其以經濟誘因之方式,減少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中,其砂石土方作業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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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本署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目的,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其以經濟誘因之方式,減少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中,其砂石土方作業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另倘營建工程因故停工,並以進行相關污染防制措施致未產生任何粒狀污染物之污染,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者,即可符合前述污染者付費、無污染即免徵之原則,其停工期間不需計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