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中「區域開發工程」備註規定:「(一)係指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含)之開發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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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中「區域開發工程」備註規定:「(一)係指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含)之開發之工程。(二)作業包括同時施工之填土、整地、污水、排水、自來水、道路、路燈、景觀綠化、配水池、電力電信、瓦斯管線等部分或全部,以及必要建築與道路工程。」此係規範區域開發工程之適用條件。
二、有關本案貴局函詢漁港擴建工程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應屬區域開發工程或其他工程類別疑義案,倘該工程施工面積符合前揭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含),且其工程作業包括數項開發工程項目之規定者,則可適用區域開發工程類別之收費費率;另倘非屬前揭區域開發工程之適用條件者,則依其他營建工程類費率合計其空氣污染防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