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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私場所、事業等處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為全職工作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2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私場所、事業等處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為全職工作。及專責人員應於一公私場所、事業等處所執行其專責業務,不得擔任其他處所之專責人員。

二、貴公司於二相鄰地址之砂石場及預拌混泥土場,因屬不同廠址之工廠,倘依規定應分別設置乙級廢水專責人員及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則應由各廠之人員分別擔任專責人員,不得共同設置由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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