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中「道路工程」備註規定:「(一)包過高架道路(含路橋)平面道路之施工與拆除作業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中「道路工程」備註規定:「(一)包過高架道路(含路橋)平面道路之施工與拆除作業。(二)以預鑄工法建造之高架道路施工,不在此限。(三)若為工期內同時施工,則該相關工程之施工面積亦併入此項;若於不同階段分開施工,則應分項核計。」,此係規範道路工程之適用條件。
二、另依前揭「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其他營建工程」備註規定:「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此係規範其他營建工程類別之適用條件。
三、有關函詢道路改善工程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率疑義案,依前揭說明二,倘該工程之主體工程為道路且其他改善工程亦同時施工者,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費率,應依道路工程類別收費費率計徵;倘其主體工程為非屬道路工程(無涉及路面開挖、路基鋪設及AC 封層等作業)者,則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費率,依其他營建工程類別收費費率計徵,請貴局依前揭說明原則,以個案情形逕行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