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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第一次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同時提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並於工程完工後三十內依規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申請」

會議日期 91 年 06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減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於第一次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同時提出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並於工程完工後三十內依規定之格式填具申請書,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減免申請。」,此係規範營建工程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程序之相關規定。

二、關於函詢倘營建業主雖依限提出第一次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申請,惟因未檢附相關文檢而遭退件,致申請期程超過三十,再次提出,可否與以駁回疑義案,依前揭說明,且基於減免制度係為鼓勵業者重視空氣污染防制工作,故倘業者第一次係於三十之規定期限內提出減免申請,惟因資料不足,遭退件補正後,再次提出者,得以第一次提出申請時間為認定依據並予以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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