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係規範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採行各項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主要係因營建業主為營建工程之所有者與受益者,對於其工程施工,有監督、管理及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責,且污染防制措施或設備經費,亦需由業主編列,始能執行,故課予營建業主應採行污染防制設施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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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係規範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採行各項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主要係因營建業主為營建工程之所有者與受益者,對於其工程施工,有監督、管理及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責,且污染防制措施或設備經費,亦需由業主編列,始能執行,故課予營建業主應採行污染防制設施之責。
二、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行為。營建工程進行期間除應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外,倘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有前揭污染行為,則處分對象為實際造成污染行為之承包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