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公司倘以黃豆、大豆粕為原料,經過浸泡、磨漿、煮漿、發酵、真空乾燥等製造流程生產大豆水解蛋白食品營養素,經查非屬本署公告第一至第七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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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公司倘以黃豆、大豆粕為原料,經過浸泡、磨漿、煮漿、發酵、真空乾燥等製造流程生產大豆水解蛋白食品營養素,經查非屬本署公告第一至第七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造程序。
二、另依本署 93 年 12 月 22 日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第二批各行業/各製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總排放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故倘該公司有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之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量達 50 公噸/年以上,仍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