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池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係指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並將僅從事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製造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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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池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係指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並將僅從事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製造者排除。本案貴轄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倘僅從事太陽能電池製造,則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池製造業。
二、另查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其中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而半導體指於矽(四價)中添加三價或五價元素形成之電子元件。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倘從事太陽能電池製造,以矽晶片,經清洗蝕刻、離子植入及薄膜等程序,將其製造成具有半導體性質之產品,則符合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製造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