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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2批及第6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皮革整製(理)加工程序程序,係指:從事天然皮革、獸類、禽類、爬蟲類毛皮之鞣製、硝製、染色或上漆之作業者

會議日期 94 年 09 月 02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皮革整製(理)加工程序程序,係指:從事天然皮革、獸類、禽類、爬蟲類毛皮之鞣製、硝製、染色或上漆之作業者。其管制重點係針對該製程中可能產生之臭味加以管制。

二、本案○○工業社以皮革半成品從事皮革整理加工程序,若有前揭公告條件中製程作業之一者,則應屬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之公告對象,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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