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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4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製藥一般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發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

會議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 4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製藥一般製造程序,係指:以合成、抽取、發酵等方式,從事人用或動物用原料藥、西藥、生物製劑、體外檢驗試劑等之製造者。其管制重點係針對該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或粒狀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公司從事發酵製藥,符合前揭公告條件,則應屬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之公告對象,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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