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94年9月6日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已設立之印染整理程序係指從事印染程序之定型作業,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 94 年 9 月 6 日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已設立之印染整理程序係指從事印染程序之定型作業,其資本額達三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前揭規定係規範從事定型作業之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之布疋定型整理加工之熱定型程序,符合上述條件,應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