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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五批各行業/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6萬公噸/年以上者,但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

會議日期 94 年 09 月 2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五批各行業/堆置場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粉粒狀物堆置場(如礦物、土石等)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 3 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 6 萬公噸/年以上者,但屬室內儲放場所或位於營建工地內者不在此限。本項公告乃是針對粉粒狀物堆置過程,所可能引起之粒狀物污染,加以管制。其中粉粒狀物係指於堆置或搬運過程中,會逸散懸浮於空氣中之物料屬之。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廢玻璃容器處理場之廢玻璃堆置場,倘夾雜粉粒狀物,於堆置或搬運等運作時,產生懸浮微粒逸散於空氣中者,則屬前述粉粒狀物堆置場,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另因各種堆置物質之密度、分解速度等不同,無法以一定粒徑範圍界定粉粒狀物,環保機關宜依個案實際情形,以其堆置物質之粒徑大小、是否會產生揚塵污染等,作為判斷粉粒狀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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