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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營建工程經認定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辦法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56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會議日期 94 年 09 月 2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營建工程經認定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辦法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56 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前揭完成改善之認定,係為在期限屆滿時將所有被記點之缺失均已改善至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辦法者,始得認定為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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