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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申請案件之負責人定義疑問,依本署84年8月16日(84)環署空字第44413號函(影本如附)釋示內容,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資料(表C)中規定之負責人,以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記之代表人、負責人為原則,倘因故無法依上述填報,則可以該公私場所之廠長為負責人

會議日期 94 年 10 月 06 日

內文

全文內容: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申請案件之負責人定義疑問,依本署 84 年 8月 16 日(84)環署空字第 44413 號函(影本如附)釋示內容,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資料(表 C)中規定之負責人,以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記之代表人、負責人為原則,倘因故無法依上述填報,則可以該公私場所之廠長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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