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屬之,本項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粒狀物等污染物,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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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屬之,本項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粒狀物等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企業有限公司大發二廠倘以融錫爐及週波爐等熱處理方式,進行混合五金廢料回收處理及貴金屬精煉作業,符合前揭本署公告第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