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其適用對象為本署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倘公私場所已解散、歇業或實際從事之製程已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者,貴局得依權責逕廢止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落實固定污染源許可管制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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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其適用對象為本署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倘公私場所已解散、歇業或實際從事之製程已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者,貴局得依權責逕廢止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以落實固定污染源許可管制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