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時,應於汰換3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於汰換1個月前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項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時,應於汰換 3 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於汰換 1 個月前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本規定之管制目的係期公私場所對於監測設施之汰換,應事先安排期程,並藉由相關設置文件之提報,先行確認監測設施之規劃設計是否符合管制規定,以順利進行汰換工作。
二、本案公私場所氧氣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倘遭雷擊致臨時故障,考量該公私場所無法事先安排監測設施之汰換期程,並有儘早汰換之必要,為屬個案性質,原則於監測設施汰換前儘速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及監測措施說明書,並經貴局完成審查即可,其提報期程得由貴局依權責彈性認定。
三、另針對類似本案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監測設施汰換,本署將於後續修正前揭管理辦法時,考量增訂其提報相關設置文件期程之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