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案該廠之操作倘與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且已達許可證變更之條件,另其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亦已達一定規模者,則該廠應依規定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應以模式模擬證明其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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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本案該廠之操作倘與操作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且已達許可證變更之條件,另其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亦已達一定規模者,則該廠應依規定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應以模式模擬證明其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本案該廠倘經模式模擬結果顯示其排放量超過容許增量限值時,則其應採新增設防制設施或其他防制措施,以降低其排放量。
二、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已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其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得撤銷其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