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讓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化,促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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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讓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化,促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營建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涉及砂石土方作業,產生相當之粒狀污染物,乃依法向營建業主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另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係考量營建工程施工特性及污染排放狀況予以歸納為:建築(房屋)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及區域開發工程等五大工程類別,其費基為施工面積及工期。另除上述所列營建工程外,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則歸類為其他營建工程。
三、本案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辦理平溪、內灣、集集等支線鋼軌流潰消除工程,依來函描述應非屬前揭建築(房屋)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及區域開發工程等五大類別,至於其是否屬應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其他營建工程,則應視該工程進行是否涉有砂石土方作業,致產生粒狀物污染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