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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固定處理程序,係指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400公噸/月以上者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固定處理程序,係指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本項公告係針對其製程中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進行管制。

二、另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 條之名詞定義,固化法指利用固化劑與事業廢棄物混合固化之處理方法,穩定法係指利用化學劑與事業廢棄物混合或反應使事業廢棄物穩定化之處理方法;二者處理原理雖相似,但仍屬不同之處理方法。

本案所詢公私場所倘僅從事以化學劑與事業廢棄物(飛灰)混合或反應使事業廢棄物穩定化之處理方法,則非屬前揭公告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目前暫毋須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惟考量穩定法與固化法製程類似,亦會有粒狀物污染之虞,本署將於近日將本項製程納入新增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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