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查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制度目的,主要係規範業者應於核定之操作條件下進行操作,俾確保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均能符合相關排放標準之規範,即其管制之對象,主要係針對製程、污染源及防制設備等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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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查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制度目的,主要係規範業者應於核定之操作條件下進行操作,俾確保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均能符合相關排放標準之規範,即其管制之對象,主要係針對製程、污染源及防制設備等進行規範。
二、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第七十六條所稱設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有關工廠固定污染源倘原已建造完成並取得操作許可證,惟因工廠歇業而註銷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依前述說明,應屬既存固定污染源。
三、本案倘該公司固定污染源在歇業前原已取得操作許可證,於重新設立時其製程、污染源及防制設備等均與原許可證內容相同,確未涉及許可證變更者,其僅需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即可;倘該公司之製程、污染源及防制設備等操作條件與原許可證內容不同,且已涉及許可證變更者,則該製程污染源應視為新設污染源,應依設置許可證申請流程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