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製品製造業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為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一千公噸/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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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製品製造業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為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一千公噸/年以上者。本項公告主要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粒狀物等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查橡膠係指具有極大的變形能力,及當變形力移除後,具有恢復能力之物質,包括合成橡膠、氟矽橡膠、矽橡膠、三元乙丙膠、天然橡膠等;塑膠則為以碳、氫、氧三種元素為主,聚合而成之高分子有機化合物。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以熱可性橡膠及塑膠等為原料,經摻合、押出製成含塑膠成分之具變形及恢復能力之橡膠成品,其中因摻有提高硬度之塑膠,且塑膠原料使用量為 1,400 公噸/年,倘其產量符合前揭本署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製品製造業之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