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七、稀釋氣體監測設施之性能規格規定,RATA之相對準確度應≦20%,並以標準檢驗方法測試平均值為分母,每日零點及全幅偏移應≦0.5%(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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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七、稀釋氣體監測設施之性能規格規定,RATA 之相對準確度應≦20%,並以標準檢驗方法測試平均值為分母,每日零點及全幅偏移應≦0.5%(差值)。另依本署公告之「排放管道中氧自動檢測方法-電極法」規定,分析儀之零點及全幅校正偏移超過±0.5% 偏差,須重新校正。即原則上氧氣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允許 0.5%(差值)之基本誤差。
二、依來函氧氣連續自動監測設施於 RATA 期間,連續監測數據平均值為
1.0% ,標準檢驗方法之檢測數據平均值為 1.3%,依前揭管理辦法相對準確度規定,兩者允許之差值僅為≦0.26%(1.3% ×20%),明顯低於前揭氧氣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基本誤差 0.5%,確有不合理之處,原則不宜作為 RATA 性能規格值。
三、由於本案氧氣測值偏低,為屬特殊個案,RATA 性能規格值得參照前揭氧氣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基本誤差 0.5%替代,或改採標準氣體查核方式,請貴局依權責認定。另本署將於後續修正前揭管理辦法,檢討低濃度氧氣之相對準確度性能規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