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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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同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62 款規定,石油煉製製程係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從事石油製品之製造程序。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管制。
本案○○股份有限公司之輕油裂解程序(M01 ),以輕油、液化石油氣等為原料,經裂解、分離及精餾等程序,產製非能源用途之化學製品(如乙烯、丙烯、丁二烯),倘其非以石油為原料且製程確無摻配程序,則非屬前揭標準所稱石油煉製製程,得不依該標準第 7 條規定辦理,惟其仍屬石化製程,應依該標準其他相關條文規定辦理。

